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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無期2審18年 被害家屬哭訴輕判

殺人凶手從無期徒刑改判18年徒刑,被害者家屬痛訴二法官輕判。(記者顏宏駿攝)

殺人凶手從無期徒刑改判18年徒刑,被害者家屬痛訴二法官輕判。(記者顏宏駿攝)

2014/10/09 15:18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發生在今年1月間,彰化縣男子楊瑞霖為了5萬元,持刀殺死嬸嬸的案件,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日前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8年,家屬今天出面痛訴,被告手法凶殘,毫無悔過之心,一個家庭被毀,才判18年,他們無法接受。

被害人家屬日前接獲判決書,完全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今天透過縣議員陳素月出面哭訴心聲,死者先生說,被告手段凶殘,連嬸嬸都敢痛下毒手,罪不可怒,他說,太太過世後,兩名女兒每天都活在驚恐之中,現在連原來的家都不敢住,整個家庭因這起事件幾乎崩潰,如今從無期改18年,家屬委屈向誰訴說。

死者的媽媽說,被告現年23歲,若判18年,可能關個7、8年就出來,他們很怕被告泯滅人性,又來報復,家人都會活在恐懼中,她們希望三審法官能了解被害家屬的感受,針對被告自首認定有瑕庇部分駁回判決,希望該案有機會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

該案一審判決書指出,楊嫌因之前犯下傷害、恐嚇罪欲與對方和解,身無和解金,便到嬸嬸家借5萬元被拒,嬸嬸還對他數落一番,楊嫌怒火中燒,萌生殺意,從現場客廳的抽屜取出一把生魚片刀,追殺嬸嬸。

判決書說,嬸嬸身中刀,因傷及頸動脈,失血過多死亡,楊嫌作案後逃逸,起初面對警方還飾詞狡辯,後來自忖警方終將查覺相關跡證,楊嫌見無法抵賴才承認犯案。

一審法官審理時認為,楊嫌僅因嬸嬸幾句責備就凶殘殺害對方,客觀上不足以引發同情,再加上其因客觀形勢對他不利才自首,僅代他有悔悟之心,不全然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所以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多次提出自白書,可看出有悔悟之心,對於自首情節,法官認為,被告乍然犯案,不敢向警承認乃人之常情,後來迫於情勢承認,讓警方順利破案,這並非代表被告無悔悟之心,所以應該給予自首減刑的機會,因此判決1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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