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7千賠8千 還要繳納15萬元罰金
2014/09/24 13:48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彰化縣的郭姓男子偷竊李姓女子放置在機車內的皮包,拿走7000元現金,事後他被逮捕,賠償李女8000元,又被判刑5月,面臨15萬元罰金,郭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卻又要罰錢,讓他無法負擔,但法官認為判決合理,駁回其上訴。
判決書指出,有竊盜前科的郭姓男子在去年8月間,於彰化縣田中鎮一處咖啡廳外,發現李姓女子所騎乘的機車置物箱沒上鎖,因而竊取其放置在其內的皮包,裡面有現金新7000元及汽車駕照、信用卡等。
事後警方根據現場指紋而將郭男逮捕,而檢方也依竊盜罪嫌將他起訴,一審判處郭男有期徒刑5月。但郭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他雖然拿走7000元現金,卻賠償被害人8000元,雙方已達成和解,如果又被判刑5月,則要繳納15萬元罰金,讓他無法負擔,希望法官能減輕其刑。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郭男已有竊盜前科,卻不知悔改而再度犯罪,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而駁回其上訴,仍然判處他有期徒刑5月,全案確定且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