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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官兵退場機制 學者促放寬

近期軍中頻傳官兵因精神疾病停役等事件,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中)昨舉行「常備軍官士官退場機制」公聽會,邀請國防部官員和專家與會討論。(記者廖振輝攝)

近期軍中頻傳官兵因精神疾病停役等事件,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中)昨舉行「常備軍官士官退場機制」公聽會,邀請國防部官員和專家與會討論。(記者廖振輝攝)

2016/05/25 06:00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國軍近期傳出數起官兵自我傷害事件、因精神疾病停役等事件,讓國軍官兵退場機制受關注,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昨為此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國防部與會官員強調,服役條例已有非因傷病可停役的規定;但學者認為,國防部應進一步放寬法律解釋,並給予賠償公費換自由的選項。

國防部:已有非因傷病停役規定

國防部資源司人力資源處長傅政榮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已規範,如有「其他事故」的官兵可停役,並非因傷病、記二大過者才可停役。

但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麒表示,國防部引述該條例細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權在國防部本身,但應思考是否制度更加放寬,考量不想繼續服役者的個人意願,讓其有選擇權,國防部也應思考「軍人不想留下來」的原因。

李麒指出,軍方可比照警察大學,警大生畢業後若不想擔任警官,可賠償公費換取自由,在民主時代,應讓軍校生也有選擇權。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也指出,德國常備軍官服役年限較我國長,但如要離職,只要賠償任官前訓練費,空間比我國來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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