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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葉世文條款/貪瀆重罪定讞公務員 禁領退休金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6/04/08 06:00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前營建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收賄,二審重判廿一年徒刑,卻照領退休金,引發爭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貪瀆,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確定者,不得領取退休金;若已支領退休金,須全數追回。

已支領退休金 須全數追回

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已判刑定讞,這次修法無法處理,但葉世文涉貪案尚在審理,若判決確定前,修法完成三讀,葉的退休金可望追回。此次修法也被稱為「葉世文條款」,最快下週五交由院會處理。

銓敘部長張哲琛昨列席司委會說明指出,這次修法著重於涉貪瀆公務人員申請退休之事前管制措施,同時增訂事後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之懲罰性規定,使退休法制更加完備,並有效管制涉案公務人員藉由申辦退休來規避責任。

修正草案明訂,公務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者,或被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者,不得申辦退休。

另外,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因貪瀆案經判刑確定並入監服刑期間、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退休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針對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貪瀆,於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刑確定者,將按刑度輕重,訂有退休金之追繳標準。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重罪,應自始剝奪退休金;經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者,應減少五十%退休金;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減少三十%退休金;經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者,減少二十%退休金。若已支領退休金者,也應追繳。

針對上述規定,民進黨團提案版本原設定經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者,減少退休金七十%。不過銓敘部認為,剝奪公務人員七成退休金,將影響退休生活,恐有過苛之虞。司委會討論後,決議調整為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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