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配套法案歧見大 立委批司院鄉愿、法部水準不夠
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有關刑法「沒收」規定的配套法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修正草案」。由於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分歧,多項條文是兩方意見並列,民進黨立委顧立雄左批司法院鄉愿,右打法務部水準不夠,「呼嚨立委,欺負大家不懂嗎?」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新增「沒收」專章,訂於今年七月一日施行,但刑事訴訟法與刑訴施行法的配套規定尚未增訂,若未在今年七月一日前三讀通過,沒收程序恐成法律空窗。
要求兩單位協商提出妥適條文
基於時間壓力,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排審「沒收」相關修法,但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意見分歧,共同提案中有七項條文為甲、乙兩案並列,顯示雙方意見無法整合。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質詢時說,他在立院這麼多年,很少看到政府提案列入甲、乙案達七項之多,可見「法務部與司法院之爭,不亞於藍綠」。
針對司法院見解,顧立雄問:「當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官可否依職權判定後宣告沒收?」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回答:「可以。」顧追問,條文又寫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為什麼法官宣告沒收不需檢察官聲請,判決時卻得經過檢察官同意?這是哪門子邏輯?」「鄉愿地說經過誰的同意法官才要判,這是推卸責任的設計,非常不足取。」
有關沒收程序的證據調查,顧立雄詢問法務部主張「自由證明」意義為何?法務部常務次長謝榮盛答,「提出相當可信的證據就是自由證明」,顧聽了反駁說,刑訴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提及不適用第一項傳聞法則,「這就是自由證明」。他批評,法務部寫了「自由證明」卻不懂意義,「刑訴法水準就這樣?」「你在呼攏我們立法委員,欺負大家不懂嗎?」
由於爭議太多,國民黨召委林為洲最後裁示,司法院須會同法務部就立委意見與爭議條文進行協商,於下次審查時提出妥適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