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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票涉洩密? 檢方竹篙湊菜刀

2015/01/16 06:00

記者林慶川/特稿

議長選舉的亮票行為究竟屬於議會自主?還是違法?各方看法不一,據了解,檢方最早查亮票案時,尋遍各項法條,勉強才以刑法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文書罪」起訴,儘管有些一審法官買帳,但到了二審大都無罪定讞。而檢方這種「竹篙湊菜刀」的牽強湊合適用法條,種下了惡果,每到選舉,必生波折。

因為沒有統一法律見解,也造成一些怪異現象;以四年多前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為例,多數議員在檢方偵辦時認罪獲緩起訴,其中有十二人被起訴,案子到了法院,分由不同法官審理,三名被告議員林芳如、藍星木、陳麗娜一審時分別被判刑三至五個月不等,均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議員蕭永達一審判五個月,上訴後二審無罪定讞;議長許崑源等八人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被駁回,最後也是無罪定讞。

此案引人非議的是,同一犯罪行為,竟有四種不同偵審結果,也算是台灣的司法奇觀。

其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定亮票屬違法行為;但縣市議會議長選舉,不屬選罷法規範,檢方才會勉強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文書罪」論處。

法界人士指出,亮票有罪判決大多是依循最高法院九十台上字二一六七號判決,此判決大致是指:選票所載之內容,「自應維護祕密,且與國家政務有深切之利害關係」。

不過,亮票有罪判決的矛盾處實在不少,第一、此洩密罪列在貪瀆罪章,也明定是處罰公務員,而依法,議員是「公職人員」,與「公務員」有別,除非議員是受委託從事政府採購等職務上行為,否則,不可將刑法第十條公務員的概念,強加適用在議員身上。

第二、若硬是要指議員屬於廣義的公務員,也沒關係,但此洩密罪的構成要件,應是公務員違背其職務上的保密義務,並因此造成重要公共利益損害的「機密」為限,議員公開自己的投票意向,顯然並非國家單方面所擁有的國防以外之機密。

第三、有一派法界人士認為,民意機關推舉正副議長,主要是為了日後有人主持議事,推舉人選的投票行為,應屬議會自主的一環,沒有危及國家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

要解決這樣的司法亂象,只能靠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或是修法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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