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服役標準 去年修法縮緊
2026/03/23 05:30 記者蔡愷恆/台北報導去年九月中央修法,將現行僑民服役標準縮緊為「一年內累積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即需服役」,且刪除「華僑回國投資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僑資經營事業或外商銀行擔任重要職務」得以暫緩徵兵規定。台北市兵役局補充,修正施行前已返回國內,且未再出境者,適用修正前一年屆期徵兵處理、以僑居加簽認定僑民身分。然而,投資緩徵條例已消失,投資護身符也隨之失效。
一年內累積居住滿183天即需服役
根據《兵役法》,役男是指十八歲一月一日起至卅六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服役,依法就有履行兵役義務。針對長期居於海外,但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僑民,政府過去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僑民回國後,在台灣居住滿一年,或是兩年間每年累積居住超過半年才會收到兵單,在服完兵役前不能出境;現則縮緊標準,一年內累積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即需服役。
除符合現僑民服役相關規定可免役,身體狀態確實符合免役標準,也可免役。而「非法閃兵」多指透過偽造體檢資料,如高血壓或是家族遺傳疾病等,然身體實質無恙,可能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最高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偽造病歷或其他證明文件,也有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