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纜7法全數三讀 非法危害海纜 可逕行沒收犯罪船隻
2025/12/17 05:30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下議事槌,分別宣布商港法及氣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四項修正案,內容包括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二百萬元等,加上九日已三讀通過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三項修正案,「海纜七法」修正案全數三讀。
「海纜七法」修正案,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等五項海纜管理法律,以及規範管理違規船舶的商港法、船舶法兩項法律。
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 危害氣象設施可罰二百萬元
電信管理法三讀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
氣象法三讀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港法三讀條文也明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另,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船舶法三讀條文規定,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船舶識別資訊,違反者可處船舶所有人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對滯留或偽冒身分船舶,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