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議員黃聲全賄選 判3年10月定讞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資料照,翻攝苗栗縣議會議事直播)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無黨籍苗栗縣議員黃聲全前年競選時,兩度在自家釣蝦場霸氣向用餐選民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一、二審均認為,黃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民事部分,黃聲全被法院判當選無效確定解職,缺額已由同選區落選頭國民黨籍鄭聚然遞補就職。
黃聲全二○二二年九月間參選苗栗縣議員時,在他經營的釣蝦場內,對包廂內用餐的馮等八位民眾敬酒拜票時表示:「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使八人不必支付餐費二千四百元;隔月,馮等十人聚餐,黃又敬酒、拜票,再招待馮等人整桌約三千元餐費。
一審認為,黃雖否認向馮等人提及「買單」,且同桌有人支持其他候選人,極有可能藉機陷害他,但依人證、物證,足認黃確實以金錢介入選舉,依犯選罷法「交付不正利益罪」判黃三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
黃不服上訴稱,他沒說要請客,指兩名嫁來台的中國籍新住民不諳我國語言與文字,卻做出對他不利的證詞,兩人證詞無證據力。二審認為,兩人嫁來台逾十年,已取得台灣身分證,在檢方偵查時,分別詳述黃曾提及「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沒有語言不通的情況,仍維持原判;黃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