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助理費 桃市議員孫韻璇判刑8年 夫李雲強任議員時犯案 判8年10月
前桃園市議員李雲強與妻子孫韻璇(現任桃園市議員,國民黨籍)被控於李擔任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桃園地院昨審結,判處李雲強有期徒刑8年10月,孫韻璇8年。(取自李雲強臉書)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前桃園市議員李雲強與妻子孫韻璇(現任桃園市議員,國民黨籍)被控於李擔任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二八九萬餘元,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桃園地院昨審結,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李雲強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月;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孫韻璇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李撇清全推給妻 孫稱夫都知情
曾為國民黨員、後因提名爭議而退黨的李雲強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間擔任桃園市議員,檢方起訴他與當時尚未從政的孫韻璇利用徐姓、盧姓及楊姓等人為人頭助理,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春節慰勞金等,共二八九萬餘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李雲強稱助理聘書是孫韻璇拿給他簽名,並未注意內容,而孫韻璇直指李雲強都知情,她只負責保管責任。檢方認為兩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從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罪,二○二二年偵結起訴。
法官斥李毫無悔意 孫多有辯解
法官審理認為,李雲強身為市議員,卻稱與自己息息相關的公費助理聘僱、補助款領取、發放等事宜「碰都沒碰」,全由孫韻璇處理,堪稱毫無悔意;孫雖坦承犯行,但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犯行仍多有辯解。
法官審酌李、孫二人犯罪期間非短、所詐得的財物價值非微,犯罪情節堪稱重大,昨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二罪,判處李雲強有期徒刑七年十月及八年,應執行八年十月徒刑;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二罪,判處孫韻璇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及七年六月,應執行八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