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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出境 立院擬開方便門

2007/10/16 06:00

限制出境 擬經法院裁定

〔記者陳詩婷/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財政部得先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才可限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或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出境;但財政部反對這項修法,本案仍須經朝野協商。

財委會也通過國民黨立委林滄敏版的關稅法修正草案,將積欠關稅限制出境金額,由現行的個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放寬為個人七十五萬元、營利事業一百五十萬元;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後,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才可限制上述關係人出境。

憂影響稅收 財部反對

不過,財政部長何志欽強調,修法放寬限制出境門檻可能導致國家稅收受到影響;儘管與會朝野立委主張人民權利保障應優先於政府租稅保存,但仍與財政部看法分歧。

林滄敏指出,現行條文為一九八四年修訂,當時國民生產毛額為十二萬餘元,二○○五年時已提高為四十九萬餘元,若依物價指數膨脹幅度計算,放寬欠稅門檻並無不妥;羅志明也說,限制出境應經法院判決,否則若財政部光憑行政命令就能限制人民出境,豈不是過於濫權?

另為避免民眾因未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發出通知單,導致延遲繳稅,甚至侵害個人訴訟權與財產權,財委會也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稅捐稽徵機關須於繳稅日前將文書送達納稅人。

財委會同意刪除關稅法第八十條規定,未來主管機關對不得進口物品尚無處理規定者,將可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退運,不需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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