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 犯「黑金槍毒」終身不得參選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曾犯「黑金槍毒」終身不得參選,明年大選適用。(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維持行政院版,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都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增列曾犯刑法私行拘禁、加重詐欺或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均不得參選。
犯國安三法、刑法私行拘禁
均不得參選 明年大選適用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十一屆立委選舉,將依新修正的規定辦理。
行政院在去年九合一選舉後提出修法,新增「排黑條款」,增訂曾犯黑(組織犯罪)、金(洗錢防制)、槍(槍砲管制)、毒(毒品防制)及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由於朝野黨團對排黑條款未達共識,送昨日院會表決,最終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之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犯貪污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部說,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違背國家忠誠義務者;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違法洗錢、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犯本刑七年以上之罪並遭判刑十年以上確定者,未來都不得參選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