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命令違刑法 公務員無須服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資料照)
公務員服務法 立院初審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不過,包括公務員私人名義的言論自由、輪班制公務員勤休規定、兼職等關鍵條文,因在場立委或機關代表仍有疑義,予以保留。全案仍須交由黨團協商。
考試院提案指出,修法主要是因應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應於三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並配合時代需要及環境變遷,適當調整公務員職務上義務。
初審條文明定,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責任由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若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私人言論等關鍵條文有疑義 暫保留
另包括是否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談話應經長官許可之規定;因業務性質特殊而需實施輪班者的勤休規定;允許「於法定工時之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的兼職規定;公務員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民代等條文,均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