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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政院案 魏揚等二審有罪撤銷 發回更審

魏揚等人佔政院案二審判有罪,昨被最高院發回更審。(資料照)

魏揚等人佔政院案二審判有罪,昨被最高院發回更審。(資料照)

2021/01/19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七年前「太陽花學運」期間,學運領袖魏揚等七人被控號召民眾聲援「攻佔行政院」,被檢方依刑法「煽惑他人侵入建築物」罪嫌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改判有罪,各處二至四月徒刑。最高法院昨認定,公民若是為了保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行使公民不服從、抵抗權時,應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予以減免其刑,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有三大重點︰一是認為刑法「煽惑他人犯罪」罪未違憲;二是承認「抵抗權」的存在,人民行使抵抗權,可阻卻違法;第三,「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法院應依個案情況,衡量是否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與回復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依據德國的立法案例,抵抗權須在政府「不法情況極公開」時,人民方可行使的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此權,但依憲政原理,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可阻卻違法。

最高院認為,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若所要保全的整體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最高院指出,煽惑罪法條雖未違憲,但應限縮構成要件,僅限煽惑內容「客觀上」會使他人產生或助長犯罪的決心,並足以引發公眾對真實犯罪的聯想,才成立此罪。

煽惑罪 調查未盡、理由不備

最高院認為,二審未說明魏揚等人主觀上是否認知自己在煽惑他人犯罪,也未調查釐清是否符合構成煽惑罪的客觀要件,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北檢起訴時指控,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網紅「妖西」劉敬文等人,涉以臉書、通訊群組號召群眾,或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前往佔領屬集會遊行禁制區的行政院,涉煽惑他人觸犯侵入建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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