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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山犯收賄等罪 合併執行13年

高等法院昨裁定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應執行十三年徒刑。(資料照)

高等法院昨裁定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應執行十三年徒刑。(資料照)

2019/09/12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被控八度收受網遠科技二千八百萬元賄款,洩漏標案機密,協助網遠取得立院廿三件、總額近二億元的資訊系統採購案,且有二.四億餘元不明來源財產,一審判十六年,二審改判十五年,最高法院日前將林涉七件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和二個洗錢罪判刑定讞,僅一件收賄案發回更審;高檢署據此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昨裁定應執行十三年徒刑;可抗告。

林錫山已於今年七月十九日向檢方報到,發監執行入獄。林涉案期間,共被羈押達二年又廿天,去年二月被高院裁定以五千萬元交保,林以價值二億多元的不動產保證不會逃亡,仍被限制出境、出海,且須每週向派出所報到三次。

五十七歲的林錫山出身彰化縣紅派,廿八歲進入國會,成為當時最年輕的立委並連任兩屆,之後被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延攬為立院秘書長。

林錫山自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間,利用身為秘書長有權決定資訊處採購案,分八次向網遠負責人李保承收賄,收錢地點多選在林錫山立院辦公室旁的會議室,還有一次在高鐵車廂內交錢。台北地檢署、台北地院都認定林錫山收受回扣共三千九百五十萬元,但高等法院改認定林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收賄達二千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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