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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洩密案無罪定讞 檢批相同事實竟出現不同判決

針對北檢批評更一審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高院昨晚發出緊急聲明強力回擊。(記者楊國文攝)

針對北檢批評更一審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高院昨晚發出緊急聲明強力回擊。(記者楊國文攝)

2019/07/13 05:30

〔記者錢利忠、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高院更一審無視一、二審皆認定馬主觀上有洩密的認識與故意,主張馬是「被動」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轉知,與黃所犯洩密為不同的兩件事,判馬無罪定讞;起訴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昨罕見發新聞稿嗆更一審:「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歧異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北檢強調,當初起訴馬英九的依據,是根據高院針對黃世銘洩密案的判決,該判決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認定:「黃世銘是『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北檢認同高院之前的認定,認為馬確有犯罪嫌疑才提起公訴,但同一個法院基於相同事實竟有截然不同的確定判決,令人遺憾。

北檢痛批,最高法院於今年一月三日發回本案後,更一審僅於二月廿二日召開準備程序庭,旋即於六月廿一日進行言詞辯論,且當日就辯結,法官也沒諭知檢辯雙方辯駁爭點,甚至違反公平審判原則,架空刑事訴訟的言詞辯論程序,沒事先溝通就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的發言時間,每人只有十分鐘。

北檢指出,馬英九所涉洩密的犯罪事實,經前審高院判決有罪並處四月徒刑,而原審北院亦認定馬構成洩密,馬辯稱總統有「院際調解權」、「行政特權」等辯詞,亦經高院相關民、刑事判決予以嚴正駁斥,且判決理由曾明示:「總統針對刑事個案,不論是尚在偵查中,甚至是偵查終結後,都無任何指揮權限,而且本件並非涉及院際間調解之事項」等見解。

北檢痛斥︰未針對起訴部分做判決 違背法令

但更一審在具有相同證據資料的狀態下,不但未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置喙一詞,且似未詳閱卷證,誤認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例如起訴認定馬英九非法洩漏秘密資訊給無權的江宜樺、羅智強等人,並未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有共犯關係,也未就此部分提起公訴;更一審卻認定馬是被動接收、馬與黃並無共犯關係,沒針對起訴部分予以判決,已違背法令,難令人信服。

北檢擔憂,更一審認定「總統本即不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之犯罪主體身分」,無異宣告總統得基於任何動機、目的,任意使用基於犯罪偵查目的所得的通訊監察秘密及偵查資料,且可豁免刑事責任,恐使司法監聽淪為政治工具的疑懼成真,更一審見解已戕害個人隱私,造成監控全民的寒蟬效應,侵蝕民主法治憲政基礎。

針對更一審判決與歷次判決迥異的結果,北檢雖感遺憾仍予尊重,考量本案涉及我國憲政秩序及權力分立原則,北檢將集結可合法揭示的全案卷證彙編成冊並公諸於世,接受人民及歷史最嚴厲的檢驗。

高等法院昨晚則發布聲明回擊北檢,指馬案依法調查、審理,北檢的批評「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高院深感不妥和遺憾。

高院回擊︰北檢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

高院指出,檢察官對本案的犯罪構成要件,知之甚詳,應不待法院諭知即可辯論;更何況合議庭已在準備程序中,將此案構成要件列為爭點,當庭由檢辯雙方確認並表示意見,並酌留相當時間給雙方提出書狀說明,檢察官並無不知爭點無從辯論情形。

高院也指出,關於六月廿一日言詞辯論庭的辯論時間,檢辯均未受到限制,當庭也無任何異議,其所謂「未經事先溝通,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發言時間」等說法,純屬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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