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洩密案 更一審無罪定讞
「被動接收」 與黃世銘非共犯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備受矚目的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一審獲判無罪,高院改判四月徒刑;高院更一審僅開兩次庭即審結,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當時是「主動求見」交付資料,馬是「被動接收」,非藉總統身分違法取得應秘密資料,並無指揮、教唆洩密,馬和黃非共犯,「黃犯罪不等於馬犯罪」,馬也非通保法犯罪主體身分,昨判馬無罪定讞。
對於判決結果,審判長張惠立表示「平常心看待」;此案告發人之一、律師黃帝穎則重砲批評,此判決根本是替馬量身訂做脫罪,印證「司法遇到馬英九會轉彎」。
檢方起訴馬英九犯罪事實有兩部分,一是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晚,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報告所謂司法關說案的專案報告後,馬將相關偵查秘密洩漏給當時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二是馬教唆黃於九月四日向江洩密。黃已被判一年三月徒刑定讞,易科罰金結案。
台北地院法官唐玥雖認定馬有洩密行為,但馬是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判馬無罪。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江振義、受命法官許文章、陪席法官潘翠雪認定此案並無「院與院之間的爭執」,馬也未召集院際調解,馬罪行明確,改判四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年一月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
更一審時,馬英九主張,只以口頭摘要方式向江、羅說明司法關說案,目的是為穩定政局,也未教唆黃洩密,只請黃向江報告,未指示報告內容;而黃之前偵審亦表示是自己決定將多一份的專案報告向江報告、交付,與馬無關。
高檢署檢察官周士榆論告指一審誤用「院際調解權」,馬洩密等事證明確,且將偵查犯罪的通訊監察資料挪為政治目的使用,「此為通訊監察不可碰觸的紅線和底線」,並引用法律名言「法不阿貴,繩不撓曲」,說明「法律不可因為馬英九的地位崇隆而轉彎」。
更一審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柯姿佐、游士珺認定,黃主動求見馬並交付書面和口述內容,馬是「被動接收」,非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秘密個資或資料,兩人非共犯,無法證明兩人有謀議,也因馬未洩密,沒有用院際調解權來認定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教唆洩密部分仍無罪。
馬不具通保法、洩密罪的犯罪主體身分
合議庭也指出,馬不具通保法、洩密罪的犯罪主體身分,也非職務行為,未觸法,也未觸犯個資法,雖是公務員服務法上的「公務員」,如違反規範,有因失職遭懲戒處分可能,若要追究刑責,須符合刑事處罰的構成要件,但檢方起訴馬的犯罪事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