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宣判倒數!沈慶京突說明「小沈1500」 控萬惡之源是他
2026/03/24 22:4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資料照)
京華城案將於26日宣判,和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同樣是被告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今(24日)突然在社群發長文,重申自己從未行賄,柯文哲也沒有圖利他個人或公司,委屈稱自己被「羅織入罪」;沈慶京甚至指控柯文哲第一任期的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是「萬惡之源」!
在326宣判前夕,沈慶京突然在社群發出長文,再次強調自己從未行賄柯市府,自身與京華城從未獲得圖利,柯文哲亦未圖利個人或公司。他稱,近期外界充斥與案件無關的傳聞與評論,恐模糊焦點,呼籲大家理性看待,現在他的企業已經受到嚴重衝擊,但他還是願意接受司法檢驗,但他又說「遲來的正義是無效的正義」。
沈慶京在文中提出自己的「3個擔心」,首先是「政治獻金遭到誤解」,檢方披露他手下曾有7人合計捐款210萬元給民眾黨,但這筆錢的捐款對象是政黨,而非柯文哲個人,他聲稱這中間並無任何利益交換或要求,屬合法政治獻金,並非行賄。
再來是「Excel「1500(萬)」指控不合理」,沈慶京反駁檢方指控他以1500萬行賄柯文哲,批檢方僅憑Excel表中「小沈」字樣即認定為他本人,該筆資料「用途、公司皆空白」,推論缺乏依據,且無法證明中間人或交付過程,他擔憂檢方只靠猜測就要入他於罪,恐對法官形成不當心證。
最後是「公益捐款遭曲解」,檢方懷疑「華夏關懷協會」可能是相關資金流動的中介,表面是公益捐款,實際可能被用來做其他用途(例如政治相關資金),沈慶京坦承有「捐錢」給該協會,但目的是協助更生人,他自稱長期投入監所演講與更生人輔導,捐款是為延續公益,非對價行為,對協會資金後續流向並不知情,協會後續涉資金挪用,他強調與自身無關,擔心遭錯誤解讀為行賄。
沈慶京甚至指控,京華城爭議可追溯至柯文哲第一任市長期間,時任副市長林欽榮的決策,他稱監察院曾糾正北市府,要求將京華城容積率由392%回復至560%,但林欽榮未依決議送交都委會更正,後續召開都委會時,更突然取消原有建照保障樓地板面積,京華城權益遭受侵害,林欽榮才是此案的「萬惡之源」。
這不是沈慶京第一次這樣指控林欽榮,而林欽榮早前就一再強調,京華城案在他任內的處理,都是依照都市計畫制度與專業判斷進行,包括容積率認定、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和都委會審議流程,容積「不是業者說了算」,京華城主張提高容積,但林欽榮直言容積率不是權利,而是都市計畫決定的結果,容積獎勵必須符合整體都市規劃與法規,也要考量公共利益,直接打臉沈慶京「權益被剝奪」的說詞。
沈慶京在長文的最後表示,京華城權益尚未恢復,卻反遭起訴,形容自身「被羅織入罪」,並對即將到來的判決表達高度憂慮,盼司法查明真相。
以下為沈慶京完整全文:
讓事實回歸司法公正審理-我的三個擔心
近期外界有許多與本案無關的傳聞和評論,我不願隨之起舞,也不希望模糊焦點。現在,最重要的是讓事實回到司法公正審理,讓真相被看見。縱使我的身心、企業受到嚴重傷害,遲來的正義是無效的正義,我仍然以平常心看待審判,願意接受檢驗,期待社會各界能以理性與客觀的態度看待本案。
我無法預測3月26日的判決結果,但外界諸多臆測,很多人關心,我深切期盼法官能查明真相。我和京華城自始至終皆未獲得圖利,柯文哲亦未圖利我個人或京華城。
京華城案演變至此,可謂萬惡之源始於林欽榮。
京華城公司之所以不斷陳情,主因是遭到柯文哲第一任台北市長任內的副市長林欽榮坑害。106 年曾有一位台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自稱可以擺平林欽榮,當時監察院已經糾正台北市政府,決議京華城基準容積率從392%回復到560%,但副市長林欽榮卻不肯報都委會更正,蔡茂寅就前來索賄,但我不同意行賄。豈料因監察院糾正案使林欽榮隨後被迫召開都委會,都委會在未經討論的情況下,突擊式沒收了京華城建照上原有的「允建樓地板面積 120,284 平方公尺」之保障。要我相信林欽榮沒鬼,各位你們會相信嗎?這也是後來京華城提起行政訴訟和陳情的原因。檢察官林俊言為什麼說京華城「陳情」違法?卻不說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可見檢察官的心態。
相信此刻台北地院法官已經心裡有數,但面對三月廿六日的宣判,我有三個擔心:
一、 七人捐款給民眾黨210萬元係合法政治獻金,我擔心被誤解。我捐贈給民眾黨的 210 萬元政治獻金,是合法且正常的捐款,初衷在於支持第三勢力。如果我有行賄意圖,會笨到公開捐款嗎?我從學生時代起便支持第三勢力,在學生幫派歲月,我永遠是主持公正的第三勢力,也因為成為孤獨的第三勢力而逐漸壯大,即便後來脫離幫派,進入工商界,在擔任國民黨中常委期間,此習慣亦未曾改變。從民主運作角度觀察,兩大黨惡鬥容易導致社會撕裂,而第三勢力卻能有效打破壟斷。我捐款的對象是民眾黨而非柯文哲個人,且對民眾黨與柯文哲從無任何利益交換或要求。我更未曾指使朱亞虎傳遞任何訊息;相反地,很多同事說朱亞虎時常利用公司及我的資源,經營其對內對外的人情往來,此點從本次開庭過程中可獲證明。
二、 Excel表記載1500之數字,檢察官推論極其荒謬,我擔心法官不當心證判決。起訴書中,檢察官指稱我「派秘書於111年9月20日至10月17日間,自銀行提領1600萬現金,並於111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間『某時地』,將其中1500萬交付予柯文哲」。直至今日,審閱起訴書這些內容仍深感莫名其妙。檢察官自稱從柯文哲家取得A1-37行動硬碟,內含工作簿Excel表,記載諸多姓名與數字,便硬指其中之「小沈」即為「沈慶京」,進而斷定我有交付1500萬元賄款。這種猜測入罪的說法,我擔心法官不依證據而是心裡裁判。
觀察該Excel表,內容涵蓋姓名、數字、用途及經理人等項目。陳盈助、王令麟或謝國樑母親等人之捐款,皆載明有「經理人」角色,他們被傳訊作證,證實係透過經理人捐贈政治獻金,檢察官便認定「非行賄」。唯獨針對「小沈」這一欄位,在「用途」及「公司」皆為「空白」、而「經理人」標為「沈慶京」的情況下,檢察官就直接認定係「行賄」,此推論完全缺乏邏輯。
再者,Excel表「用途」欄中,有的註明「高虹安」、「2022選戰」或「賴香伶」,唯獨「小沈」一欄毫無記載,完全空白。請問檢察官,何以據此推論該用途係「行賄」?檢察官既未能說明「小沈」的「經理人」(即中間人)是誰?又跳過對「小沈」等於「沈慶京」狀態之論述,直接指控我行賄,顯見推論極其草率。
在法庭上,我請法官詳查我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明細顯示10月20日(即提款隔三天後),我便以個人名義匯回1500萬元;若按起訴書邏輯,檢察官何不解釋為「行賄不成而匯回」?其矛盾不言而喻。此外,我自銀行提款皆有正當用途,徐姓證人已到庭證實,曾於111年10月間到辦公室向我拿取250萬現金,此時間點正與檢察官指控之提款時間重疊。依據帳目計算,提領之1600萬扣除證人拿走的250萬後,僅餘1350萬元,檢察官指稱我拿1500萬去行賄,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隨意湊數字。
三、 捐款協會係為公益及幫助更生人,不知協會資金使用狀況,我擔心法官解讀錯誤。因為我個人的人生教訓和脫離幫派的艱苦經歷,早在29年前,我便在華夏關懷協會、余雪鴻老師及應議員等人安排下,赴全國各地監所與少年輔育院演講,協助受刑人脫離原來犯罪圈子及教導更生人重生的技巧。審理期間,我根據現存資料整理出至少十次以上的監所演講紀錄。我始終願意竭盡所能幫助更生人,110年下半年余老師病重時,我承諾捐款給他創建的華夏關懷協會等以延續善行。這本是極其單純的公益行為,捐款給非營利組織不應被曲解為行賄。至於協會負責人究竟為何人,我向來不清楚,直至遭起訴才得知協會資金涉嫌被挪用。我擔心此點是否會影響法官對我的不當判決。
京華城為維護股東權益,依法向市府陳情,程序合法合規,竟被誣指為達犯罪目的而去陳情。憲法賦予人民陳情權,公司爭取被行政官員非法坑掉的權益,何來違法之有?如今權益未獲回復,我們反而被羅織入罪,這正是我的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