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懲戒」未成年子女常遭暴力誤用 政院拍板民法修正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 (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此項修法去年曾引起軒然大波,家長憂心修法後,正當管教也可能觸犯法律,但法務部否認此說法。
法務部表示,「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因此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第1085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