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重開柯文哲羈押庭限制檢不能提新事證 前法官吳孟良:於理不合於法無據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聲押更裁,台北地方法院定5日上午召開羈押庭,柯文哲9時許步入北院。(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台北地院今重開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羈押庭,羈押庭法官呂政燁將攻防範圍限縮在9月1日的檢方聲押卷,而不採用檢方抗告時提出的其他新事證。前台北地院法官、現為執業律師吳孟良批,羈押庭法官限制檢方不能提出新發展的證據,不僅於理不合,於法也無據,更是相當罕見。
律師吳孟良指出,案件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來就是處於浮動的、動態的發展過程,尤其是偵辦中的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矚目案件,在偵查初始階段,其浮動狀態顯得特別明顯。
律師吳孟良表示,法官限制檢方不能提出新證據,於理不合、於法也無據,但他強調,檢方提出的新證據時,必須建立在一個很重要的前提之下,一定要讓被告有相當的時間閱覽、思考,並與律師討論防禦的方法與策略,這樣才可以。
吳孟良進一步指出,檢方聲押的目的是在確保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只要充分的保障被告在憲法上的防禦權,亦即告知偵辦的犯罪事實範圍及其罪名、新事證的內容要旨,並給予被告充分閱卷,且包括檢察官新提出事證的資訊獲取權,再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新事證充分的討論時間,擬訂防禦方法、策略的時間,即無妨礙被告之防禦權,並無所謂突襲性之問題。
前北檢檢察官、志仁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鴻維也認為,證據是逐漸堆疊出來的。法院做認為新的證據有對辯護人或被告造成突襲的結果,應該是在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給予被告或辯護人適當的提示,並做與延長被告及辯護人準備及律見的時間,而不是限制檢方,不得再提出新的證據。
「重點是,法院有說出這樣限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嗎?」李鴻維表示,羈押與否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01條之1的規定,除了犯罪嫌疑重大之外,還要有逃亡之虞或串供滅證之虞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根據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重罪還必須同時符合較輕程度的逃亡跟串供滅證的要件之一。
李鴻維強調,法院沒有說明限制提出新證據的法律依據,對於檢方來說在經過一次的羈押來回之後,前次的無保請回讓檢察官必須去增加他在犯罪嫌疑上面的舉證,可是此時法官說不能提新的證據,對於檢察官要達成羈押被告的目標,會產生一定的阻礙;這樣的限制,在司法實務上甚為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