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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訪印尼案 告王育敏4人求償200萬敗訴確定

最高法院今駁回蘇嘉全的上訴確定,全案刑事、民事官司全部落幕。(資料照)

最高法院今駁回蘇嘉全的上訴確定,全案刑事、民事官司全部落幕。(資料照)

2024/08/08 11:2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羅智強等4人,4年前開記者會指稱,時任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與姪子、時任立委蘇震清,私下繞過外交部帶國營事業高層,赴印尼會晤當地政要以圖謀私利。蘇嘉全認為4人所言不實,提告求償200萬。一審台北地院判王育敏4人應連帶賠償200萬元並刊登判決要旨;二審高等法院今年2月逆轉改判4人勝訴、免賠;最高法院今駁回蘇的上訴確定,全案刑事、民事官司全部落幕。

改判關鍵在於,當時駐印尼代表處的公文,因將實際日期2016年誤載為2017年,才讓王等人產生合理懷疑,依據電報內容做出評論,屬可受公評之事,沒有捏造事實侵害名譽的故意。

2020年7月間,立委王育敏、時任的台北市議員羅智強、游淑慧、國民黨文傳副主委黃子哲4人召開記者會,出示一份駐印尼代表處註明2017年12月20日回報外交部的電報內容,質疑蘇嘉全、蘇震清透過人力仲介公司揚運集團安排赴印尼,跳過外交部、經濟部,圖謀私利。

蘇嘉全認為所言不實,控告王育敏4人涉刑事公然侮辱、誹謗罪,4人反控蘇涉誣告罪,皆獲北檢不起訴。蘇另提民事求償200萬元及登報道歉。

一審北院認定4人所言不符事實,未經合理查證,侵害蘇的名譽權,判4人應連帶賠償蘇200萬元並刊登判決要旨。

二審高院依據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結果,確認是駐印尼代表處於2016年12月20日派發給外交部的公文書,但日期誤載為2017年同日。

高院認為,王育敏等人是參考該電報內容做出評論,有合理懷疑的基礎,且為可受公評之事,因信賴該電報誤載的年份所做的判斷,並非毫無根據的臆測,所述事實或許與客觀事實有出入,但仍符合善意原則,未故意侵害蘇的名譽,均改判免賠。案經蘇嘉全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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