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委稱高虹安停職違憲 內政部: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牴觸憲法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雖高虹安判決尚未確定,不過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她的信任,因此停職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刑停職,民眾黨立委張啓楷今(28)日抨擊,高並非於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已明顯違憲。對此,內政部民政司表示,雖其判決尚未確定,不過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她的信任,因此停職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內政部也發佈停職公文,並宣佈高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薪。
張啓楷今於嘉義場的民眾黨國家治理學院國政班指出,高虹安被停職是「竹篙湊菜刀」,民進黨擺明在報復2022年新竹市長的敗選,企圖以政治、司法手段打壓民眾黨。
「要停職也應停立委的職,怎會是停市長職?」張啓楷說,地方首長若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之所以要停職,是因為可能妨礙貪污案的深入調查,甚至可能擴大原本損害。
張啓楷強調,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由於高虹安並沒有在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不應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規定,內政部停止高虹安新竹市長職務明顯違憲,建議高立即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受訪回應,「地方制度法」第78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的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其判決尚未確定,不過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她的信任,倘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這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且法官法第43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等也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