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一審判決無涉賄選 內政部:不適用公職選罷法停職規定
內政部表示,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在公職選罷法中並不適用停職規定。(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沙鹿莊園豪宅捲入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案,台中地院今依貪污、偽造文書2罪判他合計8年4月徒刑。至於是否會遭停職,內政部表示,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在公職選罷法中並不適用停職規定。
顏寬恒涉貪案經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貪污罪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6月,可易科罰金,詐領助理費108萬元沒收;竊佔國土罪則無罪,合計8年4月,可上訴。
內政部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的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因此不適用前述停職規定。
內政部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