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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清查政府弊案 依憲法屬監院、司法機關權限

行政院長卓榮泰。(記者田裕華攝)

行政院長卓榮泰。(記者田裕華攝)

2024/06/19 10:3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今(19)日舉行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國會擴權」覆議案。對於藍白主導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中的調查權、聽證等規定,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相關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729號解釋並不相符;如立院啟動調查的目的是為清查政府弊案,依憲法規定,是屬於監察院或司法機關的職權範圍。

在藍白陣營主導下,立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賴清德核可提出覆議,立院朝野黨團決議今明兩日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報告並備質詢,21日表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規定,立院行使調查權、調閱權及舉行聽證會時,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

對此,卓榮泰表示,立院調查的範圍已擴張至「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與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所示「須與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並不相符。

他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及第585號解釋,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或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均須經立院「院會」決議始得為之;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中有關由「委員會」決議所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的組織及程序,與上開解釋未符。

卓榮泰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所定拒絕答復、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文件資料事由等,並未包括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的保障者、行政首長的行政特權及檢察機關的偵查卷證等,另相關規定也未明定拒絕調查事由,均與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意旨不符,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再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中的相關條文,又將拒絕事由的認定,全權交由主席判斷,將造成被質詢人及受調查者陷於應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違反保密義務,以及未依會議主席要求回答,而被移送彈劾、懲戒或裁處行政罰的義務衝突。

卓榮泰也提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中規定,立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但立院究竟是行使何種憲法職權,必須強制人民配合,並不明確。

他續表示,且不區分調查事由及目的,一律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查的義務,難謂已屬最小的侵害手段,又因為調查目的等相關規定的不明確,更難以衡量立院所採強制調查人民的手段,與立院所欲達成目的的公共利益是否相當。

此外,修正條文未就作為調查對象的「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要件及範圍予以限縮,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可能被立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或表達意見,均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

最後,卓榮泰也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規定,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協同律師到場協助「須經主席同意」,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應提供被調查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意旨。

立法院今日舉行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國會擴權」覆議案。(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今日舉行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國會擴權」覆議案。(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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