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受刑人想「在監投票」法院准了 裁定設北監投票所

北高行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北監(見圖)內設投票所,供林姓受刑人投票。(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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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灣明年1月13日將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因無法投票決定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稍早已裁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本裁定成為全國首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獄投票的案例。
裁定指出,年滿20歲的林男,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為止將在獄中待超過4年,他主張可以參與投票,提出本件聲請。
北高行由審判長蕭忠仁、陪席法官林秀圓、受命法官羅月君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桃委會雖辯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然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及立法理由,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了強化其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且應符合「在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外出要件,如未符合,自然無法依規定外出。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其投票權,且一般國民具在籍的選舉權人,毋須「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才能投票,同理,穿著囚服的國民(受刑人)毋須具備上述品性或技能便可投票。
合議庭也指,桃市選委會雖辯稱每位選舉人應克服自己的問題到監獄外投票所投票,且由監所戒護外出投票即可,但受刑人在監執行、人身自由受限,並非徒憑己力就能克服監獄圍牆的物理限制。
何況,獄中管理人力吃緊,獄方戒護受刑人外出投票還得面臨人犯脫逃的危險,因此,若由桃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在籍受刑人投票,顯然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且為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同時代表林男若提起本案的勝訴率不低。
合議庭同時提到,距離明年1月即將舉行的選舉,僅剩3個月,若待林男提起本案勝訴確定,選舉早已結束,如此一來將導致林男的選舉權將無法回復,會對林男產生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
裁定最後提到,歐洲各國受刑人在即將到來的歐州會議選舉,會採取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所有受刑人投票的方式;反觀我國,林男是在籍選民、身分單純,卻無法在監投票,導致只能請求法院救濟,合議庭認為,如果未准許聲請,將嚴重影響民主法制及基本權制度保障
合議庭因而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