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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教育法》協商通過! 教職員性騷 被害人可向主管機關申復

圖為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等案,教育部長潘文忠列席備詢。(資料照)

圖為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等案,教育部長潘文忠列席備詢。(資料照)

2023/07/24 14:24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週初審完《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今日針對初審未有共識的申訴機制、救濟制度等6條文進行黨團協商。黨團協商通過,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最具爭議的學生能否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相關條文,協商通過條文指出,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黨團協商通過,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的3分之1以上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者,不在此限。至於民進黨立委范雲提出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若移送上述委員會處理,被害人得具當事人地位」,將被納入立法說明。

黨團協商也通過,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

此外,黨團協商也通過,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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