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可獲國賠但中國人不行 王定宇:台日有互惠條款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法院引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中國男子,行政院24日通令該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法院昨判定國賠;法院昨判定國賠給一名日本籍男子,引發討論。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今(27)日說明,日本人在台灣獲得國賠,是因為依日本及我國「國家賠償法」有規定互惠條款,亦即日本允許台人在日本提國賠,台灣也允許日人在台提國賠。
中國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法院以30年前法務部舊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決給予國賠,對此,行政院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的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舊函釋與此牴觸者,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另,日本籍單車騎士白井寬之來台參加單車挑戰賽,被落石擊中身亡,白井雙親質疑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未善盡養護之責,最高法院昨判定,公路總局確實未做好防護措施,判應賠468萬餘元確定。不過,有媒體質疑,國賠有「雙標」之嫌。
「不是雙標,是平等互惠原則一致標準」,王定宇今日透過臉書表示,日本人之所以可以申請國賠,是因為依日本「國家賠償法」第6條及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有規定互惠條款;也就是說,因為日本允許台人在日本提國賠,所以台灣也允許日人在台提國賠。
王定宇強調,如果中國也同樣允許在中國的台灣人申請中國國賠,我們當然平等互惠一致標準,但不要誤導成中國人可以在台灣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這件國賠案跟這個無關。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日本「國家賠償法」第6條亦載明,「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有相互保證為限,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