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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過時 「大陸人民亦為我國民」即起停用

法院引過時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中國男子,立委鄭運鵬在立院質詢,要求廢除。(資料照)

法院引過時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中國男子,立委鄭運鵬在立院質詢,要求廢除。(資料照)

2023/05/26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中國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法院以卅年前的法務部舊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決給予國賠,對此,行政院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的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舊函釋與此牴觸者,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該函表示,兩岸互不隸屬為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人民與我國國民也明顯有別,二○○○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之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也律定我國國民的範圍,中國人民不具我國國籍,也非屬我國國民。

該函載明,部分機關早年引述未賦予具體權利義務的草案等資料,採行政函釋方式擴大解釋,已違反上述意旨,不合時宜,因此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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