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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虐脫逃「餓到偷食物」和解竟判有罪 監委籲研議非常上訴

針對2020年5月媒體報導之「彰化版柬埔寨」虐待、囚禁青少年求職者一案,監察委員葉大華(左)及高涌誠(右)今(18)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報告。(記者楊丞彧攝)

針對2020年5月媒體報導之「彰化版柬埔寨」虐待、囚禁青少年求職者一案,監察委員葉大華(左)及高涌誠(右)今(18)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報告。(記者楊丞彧攝)

2023/05/18 21:17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2020年間,17歲少年「小羅」及21歲林姓男子遭雇主拘禁,並遭以BB彈打得滿身傷痕、有如蜂窩,還被逼吃狗屎、喝尿並遭電擊,慘絕人寰待遇有如「台版柬埔寨」。其中,林男先逃離魔爪後,因過度飢餓到超商偷東西吃,被警方查獲時告知遭囚禁,全案才曝光。雖林男後與超商達成和解,卻仍被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監察委員葉大華、高涌誠調查後認為過程中有所缺漏,將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監察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昨(17)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兩位監委今(18)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此案調查結果。監委表示,本案起因於2020年4月10日,桃園市員警追查一起超商竊盜案,循線查獲林男。經林男供述,才將一同被拘禁的小羅救出。同年5月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外界關注。詹祐承、黃佳緯後兩人被依殺人未遂等罪,分別判處12年、9年定讞。

葉大華提及,本案2名被害人在司法調查時,均被鑑別認定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依法應受到法律協助。遺憾的是,在二審判決過程中,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未採被害人被強迫簽下的本票及道歉文書等事證,因此未認定這兩人是人口販運被害者。此外,也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5條認定強迫勞動事實開罰。

葉大華指出,本案爭點在於林男2020年4月9日脫逃後,因肚子餓到超商偷東西吃,商品價值132元。被抓後,才供出自己與小羅被拘禁。當時兩人傷重,因此警方先將兩人送醫,未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定。林男返回嘉義接受醫治時,才被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資料在嘉義市警局北門分局,未隨卷宗送至桃園地院,導致資料串接上有疏漏。因此桃院偵審時,沒掌握林男作為被害人之身份,以竊盜罪起訴;另請林男調解,最後以8000元和解。最終簡易庭判拘5日、緩刑2年確定。

葉大華表示,她與高涌誠皆認為林男是因被拘禁受害,不應在未審酌其受害與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況下背上竊盜罪。此外,兩人也認為,相關機關在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制上有所疏漏,包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落實,相關卷證也未移轉相關司法機關,以致偵審期間未被串接。因此,兩人認為此案應提非常上訴或再審。

高涌誠認為,本案引殺人未遂等法條,為傳統上法院及司法習慣操作的刑法概念;然在整體法律適用上,忽略了其他應處理之意義,例如人口販運防制。此案中,司法警察有意識到該問題,可惜回到審判時忽略了這部分。就人口販運定義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部分,每個要件嚴格檢視與證明有其必要性,在本案有討論之餘地。另勞基法第75條有關強迫勞動部分,判決內也未見。就本案判決限縮到狹義的刑法殺人未遂,忽略對社會有其意義之法律,他認為有點可惜。

有關林男被判「竊盜罪」部分,高涌誠表示,此案的司法橫向聯繫顯然出了問題。就客觀事實上來看,林男有竊盜行為毫無疑義;然而,也要考量其動機與原因。就司法程序來看,此案符合刑法第320條,因此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剛好還不用開庭,因此就這樣判了。然而,判決未考量到先前已達成8000元和解,檢察官可考慮以職權不起訴方式處理,也未考慮到林男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身份等。司法既未完全貼近事實,也未還原事實。

高涌誠認為,林男在此案至少有爭取免刑的機會。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提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有新事實、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另本案是否有相關應調查證據而未做調查,也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10款能構成非常上訴。因此,這報告將轉送法務部,研議是否進行非常上訴或再審。

另兩位監委也認為,小羅在案發後罹患精神疾病,故在司法訴訟程序參與上,第一審時法院3次傳喚均未能到庭,直到第二審時才有法律扶助律師協助表達意見,相關法律協助無論於偵查或審判程序均有所延遲或疏漏,未能保障其表意權。去年我國舉行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專家於結論性意見中即建議,我國應思考仿照北歐國家建置Barnahus(兒童之家),建立友善晤談兒少機制,取得兒少證言及保護兒少表達意見權利。因此,將請行政院督促衛福部、法務部研議其可行性。

小羅因受虐遭電擊而截肢,一審法院認已達刑法「重傷害」,但二審法院則認為未成立「重傷害」。因此,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定不予補償,小羅未覆議而確定。高涌誠認為,刑事補償這部分缺乏「溫暖度」,未考量被害人精神狀況,也未參採CRC相關精神,在此案程序中都沒看到。葉大華直指,此案審議未從「最佳利益原則」從寬從實認定有無重傷害事實,應參考當事人實際受害狀況,不一定只能尊重刑事法院之認定結果。

葉大華透露,林男也是經濟弱勢出身,很早就出來工作。在本案中,他也因遭虐待電擊而腳趾截肢,導致工作上不平穩,還好現在遇到願意接納他過去的雇主。在約詢時,林男表示國家相關扶助體系都沒有幫上什麼忙;更氣的是,他已經賠錢和解,卻還揹上一條竊盜罪,聞此讓她相當感慨。她同意高涌誠的說法,司法不應該離人民太遠,也應還給應有的公平正義,不然有可能就因此影響了一名年輕人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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