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海委會修法草案 海巡人員得不鳴槍警告逕行射擊
海委會指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法完成,將有利於海巡人員有效運用器械,新設調查機制能公正、客觀,及有助釐清事實,並由國家負擔海巡人員執勤的責任,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海委會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30)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針對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海巡人員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海巡人員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海委會表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自2003年公布迄今未曾修正,考量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器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而現行條文共17條,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共19條,屬於「全案修正」
海委會指出,修法增加器械使用彈性,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器械。此外,修法針對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海巡人員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海巡人員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至於修正用砲認定權責長官為海巡署署長,依據2019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包含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為明確用砲之認定權責,將海岸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此外,修法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增訂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這次修法針對海巡人員違反器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遵守器械使用規定的部分,亦刪除現行之補償定額機制,不僅讓海巡人員用槍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海委會指出,若本次修法完成,將有利於海巡人員有效運用器械,新設調查機制能公正、客觀,及有助釐清事實,並由國家負擔海巡人員執勤的責任,更能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