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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出書批「卡管」 監院澄清:嚴重背離事實

台大前校長管中閔。(資料照)

台大前校長管中閔。(資料照)

2023/03/13 19:5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台大前校長管中閔今(13)日於新書發表會中,指控監察院「卡管」並干預大學自治,當初負責調查「台大校長遴選案」及「管中閔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法兼職案」的3位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蔡崇義稍早發布澄清新聞稿,強調管中閔所言嚴重背離事實,因此發文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3位監委表示,監委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查管中閔於2018年1月5日經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為新任校長後,即經媒體披露,其擔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獨立董事,但其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為該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對該次選舉公正性之質疑。

3位監委指出,媒體後來更進一步追查發現,管雖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台大核准,且甚至還傳出其另在中國廈門大學等多所學校違法兼職、兼課之情事,讓各界對新任台大校長當選人的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3位監委說,而後經民眾陳情,監察院才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的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針對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兼職事先奉准機制之落實、合理學術回饋金之訂定、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等節,檢討改善。調查意見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的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的合法性仍由教育部依權責判斷,監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之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另,3位監委表示,管中閔於就任台大校長後,因其前於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致經監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的言詞辯論程序後,才決議核予申誡處分,也非監院所能單獨決斷。

3位監委指出,調查過程中,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說明或澄清,顯示處理本案之慎重。相對而言,管中閔針對監院依法二次通知其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其規避調查程序的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3位監委說,管中閔早在1999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2001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而成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又由於本案民眾陳情內容,原是檢舉管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監院為釐清相關爭議,才依法調取相關期間的資料。

3位監委強調,上述的相關作為,是監院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的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先生,也併此澄清,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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