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共諜竟以貪污罪輕判 矢板明夫斥荒唐:徒增台灣更多風險!

高雄地院日前依貪污罪判向德恩徒刑7年6月,遞奪公權4年。(記者黃佳琳翻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前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官向德恩共諜案,高雄地院日前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遞奪公權4年,消息一出引發外界討論。日本《產經新聞》台北支局長矢板明夫今天(3/1)痛斥,以貪污判罪共諜軍官實屬荒唐,「在兩岸的軍事對立高度緊張的時刻,這種對叛國行為完全不對等的處置,給台灣增加了很多風險。」
向德恩分別於2019年10月和2020年1月簽下對中共的「投降承諾書」,允諾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為祖國效力」,期間向中方回報高階軍官的情資,包括現任陸軍副司令鍾樹明、現任國防部總督察長楊海明、現任陸軍第10軍團指揮官李兆明等人,每月收取中方4萬元,在東窗事發前已收到共56萬元的「內應費」。
上週五(2月24日)審理此案時,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向德恩身為高階軍官,本有義務及責任確保民眾信賴軍人具備保家衛國之堅持,竟貪圖錢財,收受賄賂,嚴重損及國家安全及民心士氣,敗壞軍人武德,殘害軍譽,但考量他自白犯罪,又主動繳回56萬元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刑度,依貪污罪判徒刑7年6月,遞奪公權4年,可上訴。
對此,矢板明夫今天透過臉書表示:「向德恩所犯下的應該是『叛國罪』或『間諜罪』,而不應該是『貪污罪』。按照一般的理解,貪污罪是利用職權,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據為己有。但這位前上校的行為,是背叛了自己服役的軍隊,企圖將成千上萬的袍澤、同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是比貪污罪嚴重得多的罪行。」
矢板明夫慨嘆:「最近台灣曝光了好幾件共諜案。但是,法院對涉案人的懲罰好像都不是很重。有的在被捕當天,交幾十萬就可以交保。有的被確認有罪,但只判了緩刑、可以不用坐牢。反觀中國,只要是涉及軍人的間諜案,判決則完全不同。1996年爆出的劉連昆案和2004年爆出的劉廣智案,當事人都被執行了死刑。」
矢板明夫直言:「在兩岸的軍事對立高度緊張的時刻,這種對叛國行為完全不對等的處置,給台灣增加了很多風險。個人認為,關於共諜案的有關法律,已經到了應該修法的時候了。一方面,量刑的輕重需要社會更廣泛的討論。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像現在這樣,把叛國軍人當作貪污犯來處理,是很難得到國際社會的理解的,更會助長台灣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