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當管教最高罰60萬元 政院:3月1日施行

幼兒園不當管教、對幼兒進行身心虐待,最高可罰60萬元,將於3月1日施行。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保障幼兒權益及安全,立法院院會去年5月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霸凌,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之規定,並調高裁罰額度至最高60萬元。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近日公告於3月1日施行。
幼兒園不當對待、超收等事件頻傳,根據幼照法修正條文,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採取之行為定義,除原條文之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增列身心虐待、霸凌、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及不當對待行為。教保條例則增訂,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修正案也明定,若知悉有疑似不當對待或疑似不適任人員,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通報縣市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情形後,應於兩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結果須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針對幼兒園重大違規,例如超收逾15人且於檢查時藏匿幼兒、師生比不符規定、明知有不適任人員卻未處理、未辦團險、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與評鑑、列追蹤評鑑仍未改善等,原罰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家長抨擊完全無感。修法後,大幅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