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林智堅抄襲 余正煌律師:余二姊過世訃聞不敢寫他的姓名
調查官余正煌告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今天首次開庭,余正煌律師團吳俊達(中)於庭訊結束後受訪。(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委託律師團吳俊達、張祐齊、曾威凱,對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自訴刑事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稍早庭訊完畢,律師團加碼對林智堅控告加重誹謗罪。張祐齊受訪說,余因為本案,導致二姊過世時,訃聞都不敢寫上自己的姓名,林智堅卻在書狀上寫受到我方恫嚇、影響選情,實際上,是余的家庭生活、工作,深受影響,林智堅還指我方要影響他的政治前途,實在荒謬。
吳俊達也說,林智堅目前採無罪答辯,否認抄襲余正煌的論文,林智堅同時提出一個自認很重要的抗辯,就是自己的論文中,有很大一部分引用的是陳明通教授2016年2月1日寄給他的內容。
律師團提論文比對表 33個段落內容幾乎一樣
對此,余正煌律師團今日特別提出一個附表,以比對兩本論文,吳俊達說,根據附表可發現有33個段落內容,幾乎一模一樣,而我們是用台大學倫會認定林智堅構成抄襲的比對標準,進行比對。
吳俊達進一步解釋,在這33個段落中,第1到第17個段落裡,更有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就是余正煌寫的論文中都有引註,這是因為寫論文時,一定會有段落引用國內外的學術期刊。
吳俊達說,但林智堅的論文中,引註部分全部消失,這也是稍早張祐齊當庭傳達的訊息,就是當初余正煌把他的論文初稿寄給陳明通教授時,確實將引註部分刪除,所以當陳教授寄給林智堅時,或許林智堅在抄襲時並未注意,才未發現沒有標引註,所以從段落上是否有標引註,可以證明林智堅確實抄襲。
吳俊達強調,第18到33段落是很明確的抄襲,確實可以證明台大學倫會並未冤枉林智堅。
吳俊達也說,林智堅當庭提出民調數據,強調是由他所提供,反指余正煌既然用了他的民調數據,代表侵權的是余,林智堅還主張民調公司與他是共同著作權人,然而,這份民調數據,從過去新聞媒體開始追蹤本件爭議事件以來,林智堅從未提出過。
吳俊達還強調,這份民調數據曾提供給陳明通,陳明通藉此發表論文,但陳明通從未提過這家民調公司,所以我方認為這家民調公司,顯然是事後為了答辯,所虛構出來的。
余正煌律師團提出余正煌與林智堅兩本論文比對表,吳俊達表示,根據附表可發現兩本論文有33個段落內容,幾乎一模一樣。(余正煌律師團提供)
余正煌律師團提出余正煌與林智堅兩本論文比對表。(余正煌律師團提供)
余正煌律師團提出余正煌與林智堅兩本論文比對表。(余正煌律師團提供)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庭訊後離開法院。(記者王藝菘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