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防治法修法三讀通過 要求網路平台保留犯罪網頁資料180天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增列允許被害人的「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也可以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能陳述意見,此外,三讀條文也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保留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的犯罪網頁資料及嫌疑人個資180日,以供調查。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去年12月13日舉行3次黨團協商,最終於本月6日做出協商結論,今日下午於院會進行保留條文表決後,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可以陳述意見。但若被害人的陪同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認為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則不適用。
限制性影像傳播 增平台下架機制
三讀條文也指出,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且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散佈性私密影像,違反的不再是社會的善良風俗,而是個人的性自主權,今天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後,散佈或被威脅要散佈性私密影像的成年被害人,都能獲得社工的專業服務,且將強化平台對於成人性影像的下架及保存證據的責任,未來只要平台接到警察或主管機關通知,就必須先下架或刪除影像,也必須保留資料18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違反者可能面臨60萬元罰則,甚至被直接斷網,此外,平台也應設置被害人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