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會諮詢委員領部長級薪卻未法制化 預算中心點名有違體制

國安會近期再被立法院預算中心點名,認為諮詢委員領「部長級薪水」,國安會卻僅以作業要點規範待遇,未臻周延。(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國安會設置諮詢委員,過去就曾遭質疑無法源依據卻領高薪,遭批是黑官,但多年來相關爭議尚未改善,近期再被立法院預算中心點名,認為國安會諮詢委員領「部長級薪水」,國安會卻僅以作業要點規範待遇,未臻周延,允宜儘速完成法制化,以符體制。
立法院預算中心10月提出總統府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報告指出,國安會112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363萬1千元,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諮詢委員薪給。其中諮委編列6人,人事費用為1785萬3千元。
平均下來,6位諮詢委員年薪近300萬元,堪稱是「部長級」,但預算中心認為,諮詢委員待遇是由國安會另訂定行政規則逕行核定其為專任有給職,支領部長級薪俸,有違正常官規體制。
預算中心指出,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顯示國安會有關諮詢委員規範,僅明定人數,至於諮詢委員的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的事項均未規定,恐未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預算中心也提到,國安會諮詢委員涉及官制官規事項,卻未以法律定之,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而國安會諮詢委員待遇位階未明定於組織法,僅以聘用要點規範,與法律規定未盡相符。
預算中心認為,官制官規是人事制度一環,屬銓敘部職責,由考試院主管,各機關無權以訂定內規方式自行規範,國安會既無法律授權,亦未會同考試院辦理,逕以自訂的聘用要點規範諮詢委員的位階、待遇,恐未盡周妥。
預算中心建議,國安會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由該要點規範諮詢委員待遇位階與相關權益,恐未臻周延,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允宜儘速予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