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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追查國民黨政治檔案 國發會新訂調查辦法

戒嚴時期國民黨持有的政治檔案的調查與審定如何移歸國有,行政院由國發會新訂調查辦法。(翻攝自行政院公報)

戒嚴時期國民黨持有的政治檔案的調查與審定如何移歸國有,行政院由國發會新訂調查辦法。(翻攝自行政院公報)

2022/09/14 16:35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促轉會今年5月底解散後,行政院由相關部會承接促轉會業務,有關戒嚴時期國民黨持有的政治檔案的調查與審定如何移歸國有,國發會最近公告新訂「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明定國發會依職權調查政治檔案,接受調查的國民黨等機關或團體等當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至於國民黨若刻意規避或抗拒調查,仍可依促轉條例的規定開罰。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副局長陳海雄今天接受本報訪問表示,促轉會先前審定國民黨政治檔案,做出一些行政決定,國民黨不服,提起訴願,這部分目前還在程序進行中,被詢及國民黨未來還有哪些政治檔案需要進行調查與審定,陳海雄說,檔管局還在了解中。

國發會最近在行政院公報及檔管局網站上公告新訂「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說明國發會根據政治檔案條例、促轉條例等規定,於促轉會解散後,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審定及指定移歸為國家檔案相關事宜。這項辦法自9月6日發布後施行。

知情官員表示,為落實執行相關業務,國發會因此新訂這項辦法,作為法源依據。

這項辦法明定,國發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促轉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當事人應協助國發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接受調查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由於國民黨過去曾抗拒促轉會調查其持有的政治檔案,遭促轉會開罰,這部分未來如何處理?陳海雄說,促轉條例有相關的罰則,因此不必在新辦法中重覆訂定。至於未來若有機關或團體抗拒調查等情形,是不是要開罰,有時候可透過協商的方式促成。

促轉條例第16條第1項明定,接受調查的機關或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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