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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期限再延4年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資料照)

2021/12/28 15:38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另,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在初審時,對於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年限,朝野看法不一,民眾黨團提案延長至119年、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提案延長至115年、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謝衣鳯、翁重鈞、萬美玲提案延長至120年、國民黨立委楊瓊瓔提案延長至115年、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提案延長至114年、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則不設年限。

今三讀條文通過行政院版本,將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次三讀條文也將原條文中,超過30日未繳納滯納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及滯納金加徵基準的條款刪除,回歸稅捐稽徵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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