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原民重點學校實驗教育申請人明定專案評估機制
2021/12/07 11:0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4條及第6條條文修正案」,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具有人事費編列基準參考依據,避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而以代理教師薪資作為編列基準。
為確保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程序,兼顧原住民公民決策權,三讀條文明定,就國民教育階段的原住民重點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經徵求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2分之1以上書面同意後,送請各該主管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各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