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當人頭借名登記不動產?救國團辯一定有「某人」同意
黨產會調查,救國團以「更名」方式取得原屬於國產的大安區四維路眷舍房地及桃園眷舍。對此,救國團聲稱此為「借名登記」,黨產會今質疑,中華民國還當了救國團的「人頭」,讓救國團可以借名登記;內政部地政司指出,沒有實例可以借名登記為國有。(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今召開救國團聽證會。針對救國團以「更名」方式取得原屬於國產的大安區四維路眷舍房地及桃園眷舍,救國團對外聲稱此為「借名登記」,黨產會今日強烈質疑,中華民國當了救國團的「人頭」,讓救國團可以借名登記,那當年是誰同意中華民國給救國團當人頭的?救國團代表辯稱,這是經驗法則,當時一定有「某人」。
救國團委任律師劉昌坪指出,救國團自始皆非國民黨附隨組織。台中市豐原區合作新村其中一筆1-66地號土地,當年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救國團,本來就登記於救國團名下。而金六結土地,國防部曾發函說無編列預算,也就是政府沒有出錢,賣渡證上購買人是救國團,這一件也沒問題。
對於黨產會質疑以「更名」方式取得不動產,劉昌坪聲稱,當年法制並未完備,「借名登記」於國家名下,事後回復登記為救國團所有,更名登記有原因證明文件為據,並無違反同一性。
劉昌坪說,救國團是配合政府照顧青年、服務青年任務,使用公有土地及興建青年活動場所,學苑是為了照顧偏鄉學子遠赴都市求學設置,其收費極為低廉,活動中心及學苑的設置均具教育性,照顧青年是救國團主要業務,救國團始終致力追求公益,不應抹煞貢獻。
救國團會計師余景仁則說,救國團現存財產與所擁有不動產的購買資金來源,均可清楚證明,救國團現存的財產非屬於不當取得的財產。救國團相關經費均來自歷年提供服務收入之結餘,或受政府委任辦理相關活動取得對價的結餘,以及接受政府依法補助。
黨產會副主委孫斌質疑,按救國團說法,中華民國還當了救國團的「人頭」,讓救國團可以「借名登記」,當時是誰同意中華民國給救國團當人頭的?有無證據可以提供?
劉昌坪回應,救國團是民間機關,要借名登記難道不用先去知會?這個是經驗法則,當時一定有「某人」,如果黨產會都查不出來,五十幾年前資料救國團怎麼會留存。
受邀出席的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則強調,該案是否屬於借名登記,現有資料無法證明,也沒有實例是可以借名登記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