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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通過監察法修正草案 增訂國家人權委員會專章

監察院院會今天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專章。(資料照)

監察院院會今天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專章。(資料照)

2021/10/12 19:13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設立已逾1年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原想設立職權行使專法,草案去年送進立法院,引發擴權爭議,監院今年初撤回草案。監察院今天表示,監察院院會今天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專章,函送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強調,此次草案並未納入前次爭議條文,如聲請釋憲、拒絕調查裁罰等,期盼儘速立法完備人權工作法制基礎。

監察院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自2021年8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運作,為使人權會依法行使職權,合法運用各種合作方式,為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建立友善的溝通平台,並應顧及避免與彈劾、糾舉、糾正權等監察職權有所混淆,導致外界產生人權會擴權的錯誤聯想。

因此,本次修正「監察法」,是以制定專用法條的方式,於增訂之第5章之1專章內,制定9條專用條文,並配合修正現行條文2條(第1條、第32條),共計修正11條條文。

監察院指出,修法除確保人權會行使職權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增進人民對人權會信賴外,並可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所昭示之建立有效、具可信度之國家人權機構原則,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

針對修法重點和參考國外經驗所引進的新制度,監察院指出,首先為明確區隔人權會職權與憲定監察職權(糾舉權、糾正權、彈劾權)的差異,彰顯獨立性與專責性。

其次,監察院表示,依循聯合國《巴黎原則》之意旨,規範人權侵害事件的調查方法,人權會對於人權侵害陳情事件,為瞭解事實真象,發掘問題,可以先發文請相關機關、法人及團體說明事實或提供資料,必要時,才會由人權會委員或派員至現場調查,而且必須先以公文通知。

監察院指出,人權會的調查目的在於改善人權侵害問題,並非追究公務員個人或機關的違法失職責任,因此人權會的調查並無強制力,相關機關、法人及團體可以因為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調查,與具有高度強制力的監察調查,性質上截然不同。

第三項特色,監察院指出,師法澳紐實施之全國性訪查成功經驗,引進系統性國家詢查制度,訪談受害者或相關人員,大量蒐集資料,發掘問題,尋求解決方法,提供政府及國會立法的參考。

第四項特色,監察院表示,建立符合國情的監測(Monitor)機制,持續敦促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而監測機制的內涵,包括建立人權指標、受理申訴案件、進行案件調查等面向,方法包括問卷調查、座談會、訪談,要求機關提供公務統計資料等。

最後,監察院強調,本次修法並未納入前次草案具爭議性條文,期盼儘速完備人權工作的法制基礎,相較去年送交立院審議,後來今年初撤回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本次修法未再納入具有爭議性條文,諸如人權會得就陳情事件進行調解、得對重大人權侵害事項聲請釋憲、得對私人無正當理由的拒絕調查行為進行裁罰、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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