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拍賣不法所得物 可望囑託行政執行署執行
司法院若認為如果法院可囑託行政執行署代為鑑價拍賣,可望替法官分攤不少辛勞。(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單位查扣嫌犯的不法所得物,為了避免拖越久、價值減損越多,有時會在判決確定前就先變價拍賣。檢察機關近來為了儘速處理這些有價物品,已開始囑託較專業的行政執行署負責拍賣。據悉,法務部也和司法院洽談,希望案件到了審理期間,法官也能囑託行政執行署拍賣,除了及時變現,也可減少物品的價值貶損,維護當事人權益。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於偵查期間所先扣得的不法所得物品,譬如:名車、遊艇等,為了避免經年累月的訴訟,造成物品價格貶損,在檢察官認定有必要時,可先行拍賣變價,改為現金型態存放在公庫。日後若判決有罪確定,可拿這些錢補償被害人;若判決無罪確定,也可發還給被告,對任一方都好。
但實務上,檢察官因為案件繁忙,要負責偵查又要負責拍賣,恐分身乏術,故法務部頒布要點,12月起,各地檢所查扣的不法物品,可囑託各地的行政執行署進行專業鑑價與拍賣,各司其職。
由於各地檢目前正在加速清理贓證物,此舉可望讓檢察官騰出更多空間以存放其他物品。而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各地院,法院現也在尋求存放贓證物的處所,若能把有價值的東西先行拍賣變現,形同贓證物減量,解決空間不足的問題。
法院依法雖然可以囑託「民事執行處」先行拍賣這些不法物品,但法官業務量繁重,再加上心態較消極,認為拍賣應該是判決確定後再執行較無爭議,故實務上很少有法官自行拍賣這些贓物。
為了協助解決贓物存放空間量能不足的問題,法務部已與司法院討論,看看是否透過修法,讓法官除了民事執行以外,也能囑託法務部所屬的行政執行署代為鑑價拍賣,分攤法官的辛勞。
據悉,法務部已和司法院研議是否要透過修法,讓法官也有權囑託行政執行署,一旦通過,可望讓許多價值貶損程度快的不法所得物能及時變價,保障相關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