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私人發言「須長官核准」 范雲促修法保障言論自由
立委范雲認為,公務員連私人名義談話都要獲得長官允許,侵犯公務員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她認為,連私人名義談話都要獲得長官允許,侵犯公務員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銓敘部長周宏偉表示,相關修正條文目前還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商,徵詢各機關意見。
立法院司法法制、教育文化聯席委員會今天排審「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周宏偉等官員列席備詢。
范雲質詢指出,根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是否公務員連私人名義的談話都要獲得長官允許,這已有事前審查之嫌。
范雲批評,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固然有忠誠義務,應該經由內部核准才能以職稱發言,但公務員也是有權參政、監督政策的公民,現行法規限制了最熟悉政策推動實務的公務員,對政策提供建言、除弊興利的公民角色,也產生寒蟬效應,私人發言會否被懲處,恐取決於官階大小,或是否對長官造成困擾。
范雲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已形成一套對於公務員言論的司法審查模式,審查時依序可檢視是否在公務執行中、是否評論公共議題、該言論是否干擾政府運作、政府運作的利益與言論自由的衡平。
范雲說,這種司法審查模式顯示,公務員固然有身分特殊性,但其私人言行可透過事後審查規範約束,不必要事前審查制的箝制,盡可能保障公務員言論自由。范雲要求,銓敘部盡速提出修法對案,解除過去威權政府對公務員的言論箝制,保障公務員的私人言論自由。
對此,周志宏回覆,關於言論自由部分,「我們在『公務人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有提出」,修正條文目前還在跟人總協商,徵詢各機關意見,還有小部分不同意見,但會朝向立委所述相近的方向進行研議。
立法院司法法制、教育文化聯席委員會。(記者謝君臨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