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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豬肉萊劑不得檢出及罰則 苗縣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讀通過

「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縣議會臨時會一讀通過。修正草案增加規範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及明定違反該條例相關罰則。(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縣議會臨時會一讀通過。修正草案增加規範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及明定違反該條例相關罰則。(記者彭健禮攝)

2020/11/24 14:2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縣議會臨時會一讀通過。修正草案增加規範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及明定違反該條例相關罰則。

「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縣議員江村貴、余文忠提案,廖英利、陳碧華、韓茂賢、廖秀紅、黃月娥、孫素娥、林寶珠、張顧礫、鄭碧玉、楊明燁、鄭聚然、楊文昌、黃芳椿、徐功凡、張淑芬連署。

提案理由為,由於中央政府近日宣布將開放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口,造成民眾恐慌,為維護縣民健康、促進食品安全與衛生,擬修正「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草案增加第八條「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及第十條「違反第八條規定檢出萊克多巴胺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管理法規定辦理;檢出萊克多巴胺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現行第八條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為第九條;現行第九條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為第十一條。

對於議員提案修訂「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縣長徐耀昌於之前定期會時,已表達尊重之意,並也指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將影響子子孫孫的健康,雖中央已函釋,若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食安法牴觸,將不具效力,他也會釋憲,捍衛人民健康。

「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縣議會臨時會一讀通過。修正草案增加規範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及明定違反該條例相關罰則。(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縣議會臨時會一讀通過。修正草案增加規範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及明定違反該條例相關罰則。(記者彭健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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