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審「公益信託法」草案 捐了錢不能再收回
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說明公益信託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益信託變調,讓有心人士得以捐股票方式,把信託變成自己的控股公司,信託關係消滅後,又可再取回交易。法務部為此修正「公益信託法」,改為信託人只要一捐贈,即不得再收回,即使信託關係消滅,這些錢也只能歸給公益法人、其他的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另外,草案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信託性質,規定每年應支出多少比例的公益捐贈,以符合信託的性質。
公益信託類似財團法人,但內容更為彈性,委託人只要把有價物品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獲准,即可進行公益活動,如:捐贈獎學金、清寒家庭補助。
但有心人士抓住此漏洞,自己設立一個公益信託,透過左手捐右手的方式,每年固定把股票捐給公益信託,並把這筆費用認列在所得稅的支出上,藉以節稅;而後公益信託收到股票後,卻不從事公益行為,使得信託資產愈來愈龐大,宛如一個控股公司。直到信託關係解除後,股票又可回到自己手上自由交易,毫無公益性。
法務部為此研修「公益信託法」,草案規定,委託人把資產捐給公益信託後,信託關係一旦消滅,這些資產只能歸屬於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不得再回到委託人手上,杜絕弊端。
此外,財團法人被要求每年支出中,應有六成用於公益上,「公益信託法」也比照修正。草案要求公益信託每年應支出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公益項目,禁止假公益之名行避稅之實,目前法務部提出兩種方案,第一是以「年度收入總額」及「信託財產總額」為分母;第二則是以「年度總支出」為分母,至於支出比例不得低於多少,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
公益信託另一個被詬病之處,則是黑箱作業,外界無從得知錢花了多少、捐給誰、接受誰的補助,修正案新增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應該公開揭露與委託人之間的信託契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的書類表冊、前一年度接受補助、捐贈的名單清冊、支付獎助及捐助的名單清冊。
為免公益信託成為控股公司,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公益信託拿去買股票的錢,不得超過資產的5%,也不得購買單一公司的股票超過5%。
鍾瑞蘭解強調,草案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公益信託,除了一般性的財務揭露規範外,財務報表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主管機關則應定期進行實地查核。
草案牽涉到法務部與財政部等機關,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集跨部會會議,法務部已完成草案初稿,至於租稅優惠該如何配套設計,待財政部提出修正案。
目前台灣仍在運作的公益信託共有260件,去年共支出21億元,修正案若能通過,可望讓這些信託落實其公益目的,用在真正需要的受捐助對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