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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審制度成「壓迫體制」 促轉會研究:蔣介石操軍民生殺大權

促轉會研究直指,戒嚴時代軍審構成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壓迫體制」,且總統蔣介石對軍審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生殺大權操之在已,實與獨裁君主無異。(記者陳鈺馥攝)

促轉會研究直指,戒嚴時代軍審構成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壓迫體制」,且總統蔣介石對軍審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生殺大權操之在已,實與獨裁君主無異。(記者陳鈺馥攝)

2020/08/16 13:52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委託學界進行「威權統治時期軍事審判體制」研究成果出爐。該研究直指,戒嚴時代軍審存在侵害人權之處,軍審體制成為違反人權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構成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壓迫體制」,且總統蔣介石對軍審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生殺大權操之在已,實與獨裁君主無異。

促轉會研究指出,中國國民黨在1931年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在中國採取以黨領政、以黨領軍的一黨訓政體制。1945年戰後,國民政府開始統治台灣,從而引進一黨訓政體制。

1948年國民大會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隔年5月全台戒嚴,使台灣長期籠罩在一個非常體制下,直到李登輝總統執政後,1991年才中止動員戡亂,1992年結束金門與馬祖戒嚴,「非常時期」正式走入歷史。

台灣在戒嚴令頒布後,行政院以軍事機關擁有司法審判權,數度頒布軍法與司法的劃分辦法,讓軍法機關保留犯罪案件的自行審判權;1975年,行政院更發函要求觸犯「刑法」、「陸海空軍刑法」與「懲治盜匪條例」之罪與軍事或治安有重大關係者,得報請行政院就個案核定,交由軍法機關自由審判。

「非軍人交付軍事審判!」研究發現,1950年林邦均等多位民眾被控共同擾亂金融,經台灣省警務處偵訊後,函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刑3至10年,該案呈報給蔣中正裁示變更判決,3人被處死刑;此外,包含雷震案、美麗島事件等案件,施明德、陳菊等被告都不具有軍人身分。

研究分析,威權統治時期的軍事長官對軍事審判結果擁有「核覆」權,無異於擁有軍事審判的終局決定權。軍事審判無法擁有獨立性,核覆制度是關鍵因素,核覆制度更是戕害人權的關鍵制度。

以台南開元寺證光法師高執德所涉政治案件為例,1954年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對高執德等8人所涉「叛亂」案進行判決,高執德被指控連續藏匿叛徒、知匪不報等罪名,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但該案經保安司令部、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將「擬予照准」意見上呈總統府,經蔣中正指示,高執德等3人犯罪情甚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最後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作出復審判決,高執德等3人改判死刑。

促轉會表示,總統蔣中正下令收攬軍事審判的終局決定權於己手,能決定受軍事審判的軍民生死與自由,實已臻集權之極,而與君主獨裁無異,有違「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威權統治時期的軍事審判體制對人權造成許多壓迫與侵害。

台南開元寺證光法師高執德原判處12年有期徒刑,判決結果上呈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指示「均應發還嚴為復審」,最後軍審改判死刑。圖為高執德被槍決前的檔案照。(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台南開元寺證光法師高執德原判處12年有期徒刑,判決結果上呈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指示「均應發還嚴為復審」,最後軍審改判死刑。圖為高執德被槍決前的檔案照。(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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