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傳設上限 司法院:完全是誤解
民事廳長李國增(左一)解釋, 律師界不要誤解酬金上限的意義。(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商業事件審理法」通過後,未來一億元以上的商業案件民事爭議,均交給商業法院審理,採二級二審,可望縮短審理時程,大幅降低訴訟成本,不只企業主歡迎,律師界也開心,但近來有律師質疑,「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竟然規定律師酬金上限,儼然就是「自費醫材上限」政策翻版,對此,司法院19日回應,這完全是「誤解!」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解釋,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是兩造間的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司法院無從置喙,而「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中提到的「律師酬金上限」,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的上限,並不是委任律師的最高酬金,請律師界不要誤解。
李國增解釋,「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法官可命敗訴當事人負擔,就應該限制其酬金上限,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的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的約定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
李國增表示,目前草案暫定,商業事件的勝訴方,最多可向敗訴方請求的律師酬金上限為500萬元,已較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師酬金請求上限50萬元(財產類)、30萬元(非財產類)多,應無低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