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凸顯監護處分最久5年且無配套 蔡碧仲:擬研修條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鄭姓兇嫌殺害鐵路警察一審無罪,引發輿論譁然;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質疑,檢察官、法官於偵審期間為何均未下保安處分?被告無罪後撤銷羈押,交保後至判決確定前的空窗期怎麼處理?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認為,現行監護處分規定僅5年,且無相關配套,似有不妥;對此,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強調,條文有積極研修必要。
針對殺警案,邱顯智今天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指出,為何檢察官於偵查期間未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施以保安處分,也沒將被告送精神鑑定,且法官在審理期間也沒下保安處分,詢問目前狀況如何處理?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表示,法院要下保安處分一定是在判決前,至於判決後至定讞前,法官不能做任何裁定,這部分法律有缺漏,將研究修正。
蔡碧仲回應時,則被邱顯智打斷,質疑是否因法務部沒編預算,才未將被告送精神鑑定,企圖將責任甩鍋給司法院;且嘉義地檢竟在判決後,才想聲請保安處分,被台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打臉,指這在判決前就要做。
蔡碧仲回說,一定會檢討偵查過程中,是否有應為而未為的情況,以致於造成這樣的困境,但不認同法務部會去甩鍋給任何一個單位,從頭到尾都是負責任的態度,有缺失就補缺,有待研修條文的進行。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質疑,嘉義地檢、地院是否在鬼打牆?雙方應溝通尋找解決方案,僅靠提高保釋金似乎有點隨便,司法不應這樣打馬虎眼就過去。嘉義目前人心惶惶,擔心兇嫌被保釋,造成很多不好的效果,應研議處理。此外,蔡也指出,「刑法」第87條的監護處分,期間是5年以下,是否合理?
蔡碧仲認為,憑什麼認為被告5年就會好,綜觀美國、德國等國先進的立法案例,這部分有從30年到無盡期,也就是說,精神病況沒解決前不能出去,5年就出去可能問題還沒解決,這條「我們認為有積極研修的必要」。
蔡易餘追問,相關機制未來由誰來主導?蔡碧仲說,將來很可能是要20到30年很長的一段時間,要有一個地方籌設司法精神病院,拘束自由部分,是像監所一樣,但須有專業醫護,這部分法務部將與衛福部合作,有關醫療專業部分,由衛福部處理,至於安全維護方面,則由法務部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