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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日要小心!高雄里長對選民「比食指」被罰50萬

    2020/01/09 08:4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投開票所。示意圖非本新聞人物。(資料照)

    投開票所。示意圖非本新聞人物。(資料照)

    去年9合1選舉日,高市左營區吳姓里長因為在投開票所向前來投票民眾用右手食指比出「1號」的手勢,被民眾錄影向選委會檢舉,吳姓里長挨罰50萬元,他不服提出訴願和打行政訴訟,結果都被駁回。

    判決指出,吳姓里長因為在投票所外用右手食指比出「1號手勢」,被民眾錄影檢舉後,中選會認定他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的違法行為成立,因此裁罰50萬元,吳姓里長不滿裁決,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吳姓里長辯稱,投票當天上午他去國小設置的投票所關心投票狀況,他只是抬起右手向來往的里民打招呼,手放下時食指稍微慢了一些,才會被誤會是在比號次拉票,且當天他也沒有穿競選背心或衣物,澄清自己沒有從事拉票的意圖。

    但合議庭法官檢視監視器影像,發現吳姓里長當天早上7點就現身國小校門口,在校門口徘徊長達2個多小時,除了與往來民眾互動致意,或握手、鞠躬及抱拳等行為外,還曾比出1號手勢。

    由於吳姓里長是現任里長,更登記參選連任,號次是1號,合議庭法官認為,吳姓里長的手勢不是正當打招呼手勢,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行為客觀上已構成「競選或助選活動」,且依現場錄影資料,亦可見民眾對吳揮手或點頭回應的互動,足證吳在投票當日與現場投票民眾有互動拉票等情狀,而這樣的言行舉止,已違反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定。

    雖然吳姓里長聲稱沒有穿戴候選人姓名、號次等競選標誌的衣服或物品,但吳身為現任里長,非初次參選,深諳選罷法相關規範,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判決駁回他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須繳50萬元罰單,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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