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故意散播動物傳染病謠言 可重罰百萬
毛小孩。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根據修正條文,未來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故意散播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除了防堵不實訊息外,本次修法也針對動物檢疫事宜作出不少調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的疫情狀態,並採取禁止輸入、過境、轉口與隔離檢疫等措施;對於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檢疫條件的應施檢疫物,輸入人也應在輸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個案檢疫。
條文也規定,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污染之虞者,得個別認定其檢疫結果。即使未經公告為應施檢疫物,若檢疫機關認為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得強制執行檢疫,並得禁止該物品輸入、過境、轉口。
另外,為避免應施檢疫物透過網路平台販賣及輸入,增加動物傳染病散布風險,條文還明定,若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台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加註警語、保存或提供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之資料、移除網頁等措施。
若違反上述規定,將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